政策-法規及公告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對丙型肝炎門診醫療費實施醫療保險分類付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11-26 瀏覽:次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對丙型肝炎門診醫療費實施醫療保險
分類付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區基層治理和社會事業發展局、成都高新區基層治理和社會事業局、各區(市)縣人社局,市醫保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減輕參保人員丙型肝炎(以下簡稱丙肝)治療醫療費用負擔,發揮醫;饍灮t療資源配置的杠桿作用,提高丙肝治療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55號),現就丙肝治療實行分類付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障對象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本通知實施之日前已參保且連續不間斷繳費12個月(不含12個月)以上或實施之日后新參保且連續不間斷繳費36個月(不含36個月)以上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颊。
(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處于待遇有效期內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颊。
二、保障水平
(一)支付范圍
參保人員在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診治丙肝發生的從開始治療至治療期結束、符合丙肝臨床路徑的藥品費實施按限額付費;符合丙肝臨床路徑且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診療費(丙肝藥品費之外的其他治療費用)實施按項目付費;丙肝患者治療期結束后,再次治療丙肝發生的費用不納入本通知支付范圍,按我市醫療保險其他規定執行。
(二)診療費支付標準和藥品費限額標準
1. 診療費醫保支付標準按照《成都市醫療服務項目目錄與價格匯編(2016版)》及相關文件中確定的物價收費標準執行,醫療保險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2. 藥品費限額標準為43100元。治療中發生藥品費用超過限額標準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三)支付比例
1. 診療費:參保人員門診發生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丙肝診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資)金按照門診特殊疾病相關政策支付。
2. 限額內的藥品費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80%支付;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為高檔繳費人員支付比例為70%,為低檔繳費人員支付比例為60%。
(四)其他
診療費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藥品費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供藥保障機構結算。參保人員丙肝治療的診療費和藥品費中由醫保支付的部分納入醫療保險基(資)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參保人員個人承擔的藥品費不納入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和原住院補充醫療保險支付,不計入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個人自付累計。
三、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一)定點醫療機構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在我市定點醫療機構中選擇丙肝定點診治機構。
(二)治療方案
定點醫療機構應將治療方案報市醫保經辦機構備案。備案的內容應包括治療醫師、治療路徑、治療期、診療費和藥品費用價格等,其中,丙肝治療醫師應取得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治療路徑應符合丙肝臨床治療指南相關規定。
(三)患者服務
定點醫療機構應告知患者治療方案、治療費用、治療效果等內容。并根據患者病情實際,提供專家咨詢、健康宣教和跟蹤隨訪,確保醫療服務質量。
(四)實名制檔案
定點醫療機構應通過醫保信息系統為患者建立實名制檔案。實名制包括患者的基礎信息以及治療過程的診療、用藥等信息。
四、供藥管理
藥品生產商或供應商自行選擇丙肝藥品的供藥保障機構,所選的供藥保障機構應具有開通醫療保險結算和信息管理的條件。藥品供應保障機構應向市醫保經辦機構備案藥品價格,并按定點診治機構治療醫師開具的治療方案提供藥品,做好“一站式”結算服務,及時上傳藥品結算信息。
五、患者管理
丙肝患者應在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自愿選擇醫療機構就診,患者在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供藥機構范圍外發生的費用,醫;ㄙY)金不予支付。定點醫療機構為患者建立實名制檔案后,患者在治療期內原則上不再變更治療機構。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0日實施,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管理措施。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 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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