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08-08 瀏覽:次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
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區基層治理和社會事業發展局、成都高新區基層治理和社會事業局,各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總工會: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實施意見》(成委發〔2017〕20號),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8〕105號),綜合考慮我市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物價指數增長等情況,決定對全市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市高溫津貼標準在2012年確定的每人每天10元—12元的基礎上,相應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18元。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指成都市氣象局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二、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明確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和發放辦法。
三、用人單位在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減輕勞動強度,保證安全生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高溫津貼屬于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應計入工資總額管理。
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或其他侵害勞動者基本權益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六、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冻啥际腥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成人社發〔2012〕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