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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成都市員額教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成人社發〔2021〕3號
各區(市)縣委編辦,政府教育局、財政局、人社局:
經市領導同意,現將《成都市員額教師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中共成都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2月7日
成都市員額教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成都教育現代化,建設教育強市,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重要部署,促進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加強教師人力資源配備,根據《中共成都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創新教師編制管理的意見》(成機編〔2020〕148號)及《成都市教師員額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全市公辦中小學校中,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員額數量內納入員額管理的編外教師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公開招聘
第三條(招聘方式)員額教師的配備,由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核準的員額數量內,參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程序和辦法選拔進入。
第四條(職責分工)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員額教師公開招聘的主管機關,負責公開招聘的綜合管理和檢查監督。用人單位具體負責員額教師公開招聘的申請和組織實施工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公開招聘的政策指導。
第五條(招聘程序)各用人單位根據用人需求制定招聘工作方案,經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擬聘人員由用人單位面向社會和單位內部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員額管理范圍。公開招聘工作接受社會及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監督,招聘結果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章 管理培育
第六條(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與員額教師訂立勞動合同,實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條(實名管理)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落實員額教師實名管理制度,指導用人單位規范完善員額教師個人檔案,記載其基本情況、工作經歷、職稱變化、考核評議、教育培訓、獎勵懲戒等情況。
第八條(崗位設置)按照“總量控制、統一管理、以崗聘用”的原則,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員額數量,用人單位可按核定員額數為基數,參照國家和省、市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有關規定單列進行崗位設置,崗位設置方案報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員額數量少的用人單位,可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單列制定該部分員額教師崗位設置方案,在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等級限額內集中調控集中管理,其崗位設置方案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九條(職稱評聘)員額教師納入中小學職稱序列評審范圍,堅持職稱評審和崗位聘用相統一,由用人單位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崗位比例內進行統一組織推薦,逐步提高員額教師專業技術水平。員額教師應當聘用為專任教師,符合條件的可從事學校管理工作。
第十條(教育培訓)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員額教師納入教師統一培訓范圍,加強對員額教師的培訓,切實提高教育教學能力。
第十一條(薪酬保障)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的員額限額內,加大員額教師和在編教師工資待遇、社會保障統籌力度,根據當地區域經濟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確定員額教師薪酬待遇水平,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第四章 激勵約束
第十二條(招聘通道)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公開招聘在編教師時,可拿出不超過當年招聘總量30%的比例面向在本區域內納入員額管理滿三年的員額教師招聘。員額教師聘用為在編教師后,原聘用崗位任職時間納入新聘用崗位一并計算。
第十三條(考核評價)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員額教師納入教師統一考核管理?己私Y果作為專業成長、薪酬待遇、表彰獎勵以及變更、續訂、解除合同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褒揚激勵)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將員額教師納入教師評優選模、表彰表揚獎勵范圍。大力宣傳員額教師中的先進人物、典型事跡,提高員額教師的社會認同度和職業榮譽感,激發員額教師教書育人的熱情;加大從優秀員額教師中發展黨員、選拔人才力度。
第十五條(規范選用)對用人單位現有的自聘教師,符合條件的可通過公開招聘方式擇優選拔為員額教師。學校應依法逐步與自聘教師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第十六條(退出機制)員額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員額教師隊伍: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情形的;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退出情況每年底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員額教師管理的實施細則,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